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安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龙县人民 政府
2022年6月9日
安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持全县投资持续增长,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公司按照市场化发展需要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州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州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招投标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程序执行项目审批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一)项目前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相关行业审批管理流程,办理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以及规划、用地、节能、环保、水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决策评估。
(二)招投标。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通过招标或发包等方式确定监理机构。
县级国有公司按照市场化发展需要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施工、设备及服务采购,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招投标。
(三)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质量验收。
(五)结算、决算审查批复。
(六)竣工验收。
(七)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六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的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 在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后,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建设需要,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三年滚动计划建设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财政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研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等进行深入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按照规定开展决策评估。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决策评估后的项目方能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第九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行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项目的轻重缓急等进行初审后,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未完成可研报告审批、建设用地未落实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投资和年度前期工作启动、完成时间等内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以上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一)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专题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议确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按照“退一补一、动态平衡”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专题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项目个数不增加、投资不增加。
第十二条 项目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各环节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由县财政局进行竣工决算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项目单位要对照项目批复建设内容与项目建成后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找出差距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实施同类项目的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章 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须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单位核定额度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可就投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法范围内设置加分项,鼓励各投标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条件下,合理让利。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严格按照各行业有关项目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过程中,下列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算,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超过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2.国家或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
3.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价格上涨;
4.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三)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管理。
县政府根据人员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成立县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各位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直各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建立县级协调调度机制,由分管资金和建设的副县长牵头会同相关主管副县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开协调调度会,就项目推进、任务分工、事项调整等内容做出统一部署,县各相关部门按照调度会确定的事项开展工作,确保协调调度会研究议定的相关事项及时落实。
县级各部门、各镇(街道)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需求,做好本行业本辖区项目策划生成、前期推进、建设管理、日常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项目审批和统筹调度等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筹措计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建设、工程建设等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行政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房地产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其他项目整体推进工作;
县工科局:负责工业、能源、商贸、服务业、科技、大数据等领域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村振兴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文广局: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运运输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行政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国省道、县乡道、城镇客运站、公交车站场及交通领域其他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健康领域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民政局:负责养老、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村居办公及活动场所和其他民政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水务局:负责水务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行政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供水、排水、污水、水源、沟渠、河道治理、饮水安全和其他涉水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林业局: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工作;负责林业项目的整体推进;
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推进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谋划储备、决策评估、资金争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相关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服务、监管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项目建设管理、征地拆迁、人员组织等工作。
各项目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要领导应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就项目建设进度倒排工期计划,确保县政府投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前提下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需明确项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人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工作,并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相关咨询评估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应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形成调研报告、评审意见或其他形式成果,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评价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一)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社局要对各项目管理部门、各镇(街道)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各项目管理部门、镇(街道)要为本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有效运转提供人员保障,确保一定职数的人员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全县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全面系统的对全县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以项目管理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培训,同时督促、激励项目管理人员积极认真自学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技能,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用地和规划条件保障。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要优先做好用地和规划条件保障,对重点推进的项目用地要采取容缺办理、绿色通道等措施加快用地报批。
第二十五条资金保障。建立前期经费“资金池”,对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实行补助、无息借款、有借有还、滚动使用,并逐步扩大前期经费“资金池”资金总规模,努力满足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资金需求。同时,前期工作经费要优先向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倾斜,确保形成项目建设梯次推进态势。
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违规拆借、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督查考核。将政府投资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资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落实情况,项目谋划、开工、投资完成、资金支付、竣工验收及资金争取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重点内容,适当增加绩效考评分值,由县督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制定考核办法,年底开展逐项考核,以督促效,倒逼各目标任务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并对督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县政府每年对项目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经济奖励,对项目工作落实不力、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直至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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