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潭街道办事处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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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求,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党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管理经济工作,组织、检查、督促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十)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爱国卫生、卫生保健、社区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交通、土地、物价、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管理、防疫等工作。

(十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学常识,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

(十三)保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安排有关城市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十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街道综合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六)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发挥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十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八)负责管理街道事业单位,加强对事业机构的领导,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协助县主管部门管理其派驻街道的机构。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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