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等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资金渠道包括:
(一)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简称中央补助经费);
(二)城乡义务教育省级补助经费(简称省级补助经费)。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由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由中央与省级按5:5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自行制定并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对市县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素核定,市县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给予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国家补助标准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国家
统一制定的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地方试点地区,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担比例及分配因素,并按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接到中央下达的补助经费后,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地,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省级补助经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各地。市(州)、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 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在收到省级下达的预算文件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
第七条 补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学期通过受助学生(或父母、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予以发放。不得通过学校发放现金、直接充值校园就餐卡(或一卡通)等方式进行发放。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各县(市、区、特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市(州)报送申报材料;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特区)申报材料,形成本地区申报材料后于每年1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州)和县级财政投入情况(附佐证文件、资金凭证等资料)、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州)工作目标和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含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将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直达资金支付数据,以及匹配的支出项目发放明细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做到每日一录入,每日一刷新,确保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提取的数据与业务数据相符。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等。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及时提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十二条 市(州)、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 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 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 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等级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申报审核、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实施“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市(州)、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派驻纪检监察组等监督检查,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至2024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经费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