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烈士褒扬政策辑要速递

【政策解读】烈士褒扬政策辑要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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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在烈属抚恤优待方面,国家有什么样的政策?

答:我国先后于2004年、2011年两次大幅提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大幅提高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同时,不断加大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伍及退役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力度,使烈属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好保障。


二问:谁可以领取烈士褒扬金?

答: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问: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第一顺序: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数额分配由烈士遗属协商确定,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问:烈士证明书由何机关向烈士遗属颁发?

答:烈士证明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遗属户口所在地”可理解为烈士证明书,持证人户口所在地或者收到烈士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二者不一致的,可由两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由烈士证明书持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烈士证明书。

烈士牺牲后其直系遗属定居国外,国内户口已注销的,由烈士牺牲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烈士证明书。


五问:烈士证明书持证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烈士证明书持证人,先由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书面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商不通的,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没有上述遗属的,不发。确定烈士遗属一人持证后,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六问:烈士过继子女能否持有烈士证明书?

答:烈士生前他人过继给他的子女,与烈士本人有共同生活经历,也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作为烈士子女对待,能够成为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

烈士牺牲后他人过继给烈士的名义上的子女,与烈士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作为烈士子女对待也就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


七问:烈士证明书持证人后代可以继承吗?

答:现行法规政策对烈属待遇等权益有明确规定,对享受待遇的烈属也有严格限定。烈士证明书由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烈士直系亲属中一人持证。在换发烈士证过程中,如无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亲属,将不再发放烈士证,原发放的烈士证可由烈士其他后人传承、保管,留作纪念,但持证人作为烈属所享受的抚恤待遇等不能由持证人后代继承。


八问:烈士证明书丢了怎么办?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烈士证明书》换发工作已于2014年10月1日结束;已经换发新版《烈士证明书》后丢失的,不予补发。


九问:哪些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十问:烈士可以迁葬吗?

答:根据《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规定,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十一问: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英烈有哪些保障以及优待?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国内跨县域祭扫均视为异地祭扫。

异地祭扫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直系亲属的,可包括烈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直系侄儿侄女,参加异地祭扫的烈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异地祭扫分“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属,交通费、保险费、食宿费由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解决。“自行祭扫”的烈属,祭扫期间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由祭扫人员先行垫付,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介绍信回执由开具介绍信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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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

2024年贵州省文明祭扫宣传手册

(附异地祭扫流程)



转自: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编辑:李  鑫

初审:赵  玥

复审:郭贵文

终审: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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