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安龙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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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安龙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陈家松

受委托单位:安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龙县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单长虎

为进一步加强安龙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县卫生健康局承担的卫生健康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给安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龙县卫生监督站),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受安龙县卫生健康局授权或委托,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包括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执法职能。具体如下:

(一)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 育机构卫生、医疗卫生、医疗美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血液管理、中医服务、保健用品和消毒产品等的行政执法。

(二)负责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办、 回复和相关法律咨询工作。

(三)负责开展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参与重大 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健康监督和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监督“双随机”工作,承担国家、省、州卫生健康监督抽查任务,定期上报抽查结果。负责对全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分析和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发布。负责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全县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稽查工作。

(四)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其他相关转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权限

(一)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二)对行为人违反以上委托事项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和权限 实施行政处罚,5万(含5万元)元以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龙县卫生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审批和签批。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龙县卫生监督站)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主持召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处罚种类及数额。涉及需移送案件给相关部门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审批。

(三)参与受理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放射卫生、生活饮用 水卫生等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建议。

(四)其他案件组织合议讨论全权委托被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为主持,作出决定,以县卫生健康局名义对外发布决定书。

三、有关要求

(一)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

(二)受委托单位须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如发生差错、执 法不当等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总结呈报委托单位;

(三)受委托单位履行委托事项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并使 用委托单位的印章;

(四)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五)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六)本委托书期限2026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7日。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受委托单位存在过错的,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  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暂停或终止执法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

5.对重要的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核,讨论决定受委托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受委托单位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查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使用委托单位统一印制的规范执法文书,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6.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诉讼,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7.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 、其他

(一)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可以提前解 除本委托协议书。

(二)对于受委托单位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委托 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司法局留存一 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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