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州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规定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五)监督举报。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进驻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应公示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工作人员及其岗位信息,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咨询渠道、监督方式、状态查询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双随机事项。公示双随机检查结果、处罚情况及监测结果等内容;
(四)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第九条 相关股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能编制公示信息,将公示信息报领导审阅后对外公示。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经领导批准,及时澄清并更正,同时认真分析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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