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安龙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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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州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安龙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卫生健康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对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对外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股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提请政策法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卫生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需要征求有关股室、局下属相关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全面征求意见。

第六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款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拟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十)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十一)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十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十三)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十五)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政策法规负责按照重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组织局法律顾问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九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

(六)政策法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二)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政策法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条 政策法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组织法律顾问开展的法制审核为形式合法性审查,对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提出审查意见并承担责任,对案件文书所记载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调查复核责任。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 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裁量失当的,建议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一般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政策法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策法规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提交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案件主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该执行而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龙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docx

附件2:安龙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docx

附件3:安龙县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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