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对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55、56、57、58、59、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 )第6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2007〕第79号)第6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54、55、56、57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55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45、46、47、48、49、50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78、79、80、81、82条;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7 号发布,国家卫生计划委令第18号修订)第41、43、44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号修订 )第38、39、40、41条 ;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 号)第20条;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会令第2号)第35、36、37、38条; 6、《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54条; 7、《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43、44、45、46条; 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37、38、40、41、42条。 9、《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20、21、22、23、24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 | 对涉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69、70、71、72、73、74、75、77、79、80、8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号)85、86、87、88、89、91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45、46、47、48、49条; 2、《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 |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47、48、49、50、51、52、53、54条;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14、15条;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 17号;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26、27、28、29、30条; 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24、25、26、27、28 条 ;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54、55、56、57、58、59、60条 ; 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3号)第64、65、66、68条 ;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37、38、40、41、42、43条 ;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4号)第40、41、42、43、44、46、47条 ;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3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39、40、41、43、44 条 ; 10、《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24、25、26、27、28条 ; 1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54、55、56、57、58、59、60条; 1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第64、65、66、68、70条 ; 1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37、38、40、41、42、43条; 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办法(2017年3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39、40、41、43、44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 | 对医技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54、55、56、57、58、5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54、55、56条 |
7、《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31、32条; |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4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8号修订)第15条; 2、《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56、57、58条。 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34、35、36、3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 | 对涉及采供血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18、20条;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08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34、35、36、37、38、39、40、42条; | 1、《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4 号发布,2017年修订)第60、61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8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修订)第61、62、63、64、65、66、6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5 | 对涉及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68、73、74、76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6 | 对涉及母婴保健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81号)第35、37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308 号发布,2023年修订)第40、41、42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7 |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医生确有专长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开展执业的,应备案未备案擅自执业的,违规发布中医药广告的,中医(专长)医生在执业中超出注册执业范围的,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54、55、56、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55、56、57、58、59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22、23、24、27、28、32、44、45、46、47、48、49条; | 1.《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20、21、22、23、24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77、78、79、80、81、82、83条; 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3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8 | 对涉及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第54、55、57、58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46、47、48、49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9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38号)第99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43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7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0 | 对涉及病原微生物生物实验室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多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多二次修订》)第56、59、60、61、62、63、65、66、67、68、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1 | 对违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27 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2017年第18号修订)第43、44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2 | 对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43条; |
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5 号)第23、24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订)第80条;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第21、22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3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 )第73条 |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24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2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4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3 号)第11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5 | 对涉及保健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3号)第28、29、30、31、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6 | 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第37、38、39、40、41、42、43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7 | 对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40条第1款第2项;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3号)第45条第1款第1项; |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计委令第9号)第20、23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8 | 对涉及大型医用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82、90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19 | 对涉及抗菌药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49、50、51、52、53、54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0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41条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3号)第42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1 | 对涉及医疗技术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第41、42、43、44、45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2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消毒处理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行政强制 | 《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2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3 |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55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4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39条 | |||||
| 25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40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6 | 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46条 第4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7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 行政强制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10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8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64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29 | 封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33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0 | 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11、12、13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4、28、19、30条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6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16、17、18、19、20、21、22、23、24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1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53、54、55、56、57、58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2 | 对医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师法》 第4、15、16、17、18、19、20、21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3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62、63、64、65、66、67、68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4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9、40、41、42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5 | 对母婴保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母婴保健法》第28、29、30、31、32、33、34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4、35、36、37、38、39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6 | 对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9、13、14、15、16、17、18、19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7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8 |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33、34、35、36、37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39 | 对与中医药有关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医药法》第5、20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0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36、37、38、39、40条 | 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1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40条、第41条、第42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基层妇幼股 | ||||
| 4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 )第29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7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4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5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17条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3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11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6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18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11、12、13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7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9、10、11、12、13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11、12、14、15、16、17、19、20、21、22、23、24条。 |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5、6、7、8、9、10、11、12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14、15、16、17、18、19、20、21、22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条 |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13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4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81号)第3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席令第81号)第34、35条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2、3、4、5、6、7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基层妇幼股 | ||
| 5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8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4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51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4、5、6、7、8、9、10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6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52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13、14、15、16、17、18、19条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2、3、5、6、9、10、12、13、14、15、17、18、19、20、21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53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9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54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席令第81号)第34、35条 |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3、11、12、13、14、15条;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基层妇幼股 | ||
| 55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2、7、8条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2、3、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56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5条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12、13、14、15、16、17、18、19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57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5条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25、26、27、28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58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9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59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15条、第16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站)行使 | ||||
| 60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50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61 | 托育机构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8条 |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3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规划统计信息股 | |||
| 62 | 义诊活动备案 | 其他类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2、3、4、5、6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63 | 诊所备案 | 其他类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2、3、4、5、6、7、8、9、10、11、12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64 | 医疗机构“三伏贴”医疗技术备案 | 其他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65 |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其他类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11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
| 66 | 对权限内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2017修正)第49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医政医管监督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