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县政府印发《安龙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府发〔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更好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安龙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使用单位收入配置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三、管理体制和原则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县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包含占有、使用、实施后续维护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五、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配置管理。明确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明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资产配置原则,强调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确实不能调剂的,应本着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配置。
二是加强使用管理。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的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落实管理规定,切实发挥资产效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三是加强处置管理。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强调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六、资产基础管理规定
一是规范入账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强化资产权属管理。
二是明确资产清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以及重大资产调拨、划转,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必要时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七、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收入按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其他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八、资产报告规定
一是明确报告主体。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是细化报告内容。主要反映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全生命周期管理,资产保障机构运转、支持事业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是提升行业资产报告质量。强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确保全县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行业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九、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人大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
二是强化财政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三是落实审计监督。县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是落实问题线索移交制度。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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