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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安龙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为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需出台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方案,对全县城市建筑垃圾规划布局、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具体工作进行全面推动,不断提高全县建筑垃圾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安龙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黔西南州“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专题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龙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机制,紧抓建筑垃圾产生端、运输端、处置端等各环节重点要点,按规开展核准、执法、监管等工作,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到2025年,县城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30%以上;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到2030年,县城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

(二)重点任务。从精准落实源头管控、严格备案核准、加强运输管理、利用处置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五个方面明确了14具体工作任务,对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划安排。

(三)保障措施。主要提高思想认知、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协调配合、强化宣传保障4个方面提出具体保障措施,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细落实予以全面保障。

四、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百分比,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产生量×100%。

(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受纳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六)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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