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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制定背景

为了有效促进安龙县畜禽养殖生产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产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和成立贵州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组的通知》(黔环通〔2019〕184号)要求,结合《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240号)等文件。安龙县农业农村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再次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深入实地调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规定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并在自然资源、林业、文广、交运、水务等部门的参与下,对安龙县人民政府2017年划定的《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完成调整。

必要性: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增收、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如不修改,将直接压缩我县合法养殖用地空间,限制畜禽养殖产业的合理布局与升级发展,甚至可能导致部分现有合法合规养殖场面临关停搬迁,造成养殖主体重大经济损失,不利于我县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国家、省级稳定畜禽产能的政策导向。

可行性:该方案制定目标纲要合理,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印发后对我县畜牧业发展有益。

二、制定依据

(一)相关文件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1号)。

4.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产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0)《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规范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4)《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5)《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四)起草过程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7.2条“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的要求,应当进行优化调整。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配合起草了《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于2026年3月13日在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上进行研究讨论,原则同意将《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调整工作方案》中第6.2.2条“将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铁- 1 -路等交通干线500米内的区域调整为养殖禁养区。”;第6.2.3条“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均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删除。并按程序上报县政府专题会审定。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6年3月13日,经发文征求自然资源、交运局意见,交运局回复无意见(即同意删除“公路交通”条件),自然资源局电话回复无意见,(即同意删除“基本农田”条件)。

4月2日,安龙县农业农村局在安龙县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意见反馈并采纳,同时对方案依法依规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同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已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六)评估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向自然资源局、交运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做风险评估,同时对接法律顾问,经评估,该文件未违反意识形态、公平竞争、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等。

三、主要内容

《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共分为九章,一是总论。包括制定本方案的背景及适用范围,畜禽禁养区划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二是调整原则和技术路线。陈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相关原则、技术路线。三是术语及定义。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适用对象。四是安龙县现状概况。简述安龙县县情,畜禽养殖资源、气候等情况。五是调整范围。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公路交通”“基本农田”进行优化调整。六是调整结果。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公路交通”“基本农田”进行优化删除调整。七是实施保障措施。陈述畜禽养殖禁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保障。八是附图。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图。九是其他。陈述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畜禽禁养殖区相关文件,另一方面是陈述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四、政策解读

(一)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畜禽品种,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四)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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