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安龙县历史建筑巡查管理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文公开发布)
安龙县历史建筑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历史建筑的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历史建筑存在的问题,规范历史建筑巡查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龙实际,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龙县域范围内所有经认定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巡查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历史建筑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 巡查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即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历史建筑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重点区域、频率和要求,对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每次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汇总、分析巡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属地镇(街道)及社区职责如下:
(一)配合历史建筑主要保护单位(部门)开展巡查工作,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二)按照规定对县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历史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职责如下:
(一)配合历史建筑主要保护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的巡查和保护工作。
(二)负责对所使用的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历史建筑本体状况巡查内容如下:
(一)巡查历史建筑的外部结构,查看建筑结构是否稳定,有无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况。
(二)巡查历史建筑内部结构、建筑布局、墙壁和地面,是否有被擅自改变用途、破坏原有结构和风貌等情况。
(三)巡查历史建筑的外立面,查看建筑外立面是否有破损、剥落、涂鸦等现象。
(四)巡查历史建筑的屋顶,查看建筑屋顶是否有渗漏、瓦片缺失等现象。
(五)巡查历史建筑的门窗,查看建筑门窗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缺失。
(六)巡查历史建筑现有设施、修建情况、修建材料,确保建筑修建符合规范。
第八条 历史建筑周边环境巡查内容如下:
(一)巡查历史建筑周边是否有违法建设、乱搭乱建等行为。
(二)巡查历史建筑周边道路是否通畅,有无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障碍物。
(三)巡查历史建筑周边环境卫生状况,有无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等情况。
第九条 历史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巡查内容如下:
(一)巡查历史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有无火灾隐患。
(二)巡查历史建筑内部水电设施是否安全,有无乱拉乱接等情况。
(三)巡查历史建设建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确保建筑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
第四章 巡查方式
第十条 定期巡查。对县域范围内历史建筑进行定期巡查,时间为每月一次,如遇紧急情况,巡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特殊巡查。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巡查,如重大节日、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
第十二条 公众巡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历史建筑巡查,建立反映渠道和举报制度。
第五章 巡查记录和报告
第十三条 巡查记录。巡查人员需要在巡查过程中,对历史建筑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问题等。
第十四条 巡查报告。每次巡查后,巡查人员需要将记录整理成巡查报告进行备案。
第六章 巡查问题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对于巡查的历史建筑,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巡查人员现场填写《安龙县历史建筑巡查问题处置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
(二)48小时内报送县住建局和属地镇(街道)及社区备案;
(三)县住建局会同属地镇(街道)及社区开展问题整改,原则上5日内整改结束。
第十六条 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私自拆改历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检查和监督机构对巡查报告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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