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328-2025-01-002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安龙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文公开发布)
安龙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委办字〔2020〕58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殡葬五项基本服务减免政策
(一)减免对象。
1.本方案所指的“五项基本服务”减免对象不适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2.具有安龙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3.安龙县辖区内暂住人员、流动人员。
4.驻安部队现役军人。
5.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无主尸体。
(二)减免项目。
1.县内遗体接运费;
2.3天以内遗体暂存费(涉案、事故、自然灾害的遗体由移交单位出具遗体延期冷藏的函,按实际暂存天数予以减免);
3.遗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寄存期限12月以内);
5.普通吊唁厅租赁费(3天以内)。
(三)申请流程。
凡以上对象死亡后丧属(子女、配偶、父母)主动到安龙县禄堂湾殡仪馆集中治丧或集中火化的,经丧属(子女、配偶、父母)申请,殡葬五项基本服务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标准予以减免。
二、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政策
(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对象。
1.现役军人;
2.领取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部分烈士子女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领取“三属”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伤残退役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员、国家级劳模、见义勇为人员;
3.本县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
4.城市火化区内死亡时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
(二)申请流程。凡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的对象,由负责单位或经办人(子女、配偶、父母)向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交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墓穴费。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具有安龙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经县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民政部门负责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无名、无主遗体,负责部门可委托殡葬服务机构进行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骨灰安葬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产生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死亡后在禄堂湾殡仪馆集中火化后,经丧属(父母、子女、配偶)申请,选择在民政部门指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区采取符合省、州现行节地生态安葬标准的(指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撒、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办理流程。丧属(子女、配偶、父母)持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与逝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逝者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向定点服务机构或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定点服务机构和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审批通过后通知经办人领取奖励资金方式和时限。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资金保障。县民政局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拨付。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由殡葬服务机构按月负责统计汇总上报《申报惠民殡葬服务减免、奖励资金人员花名册、结算汇总表》,由县民政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三)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实行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惠民殡葬减免、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冒领惠民殡葬补助奖励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骗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办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政策手续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等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 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惠民殡葬救助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15〕115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殡葬惠民政策,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龙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审批表
2.安龙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审批表
3.安龙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4.安龙县申报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墓穴减免、节
地生态安葬奖励人员名册、结算汇总表
附件1
安龙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审批表
火化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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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基本情况 |
逝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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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住地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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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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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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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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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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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项目及金额 |
减免项目及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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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金额(元) |
项目 |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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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体接运费 |
4.骨灰寄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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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体冷藏费 |
5悼念厅租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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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体火化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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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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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填表说明
此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3.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4.殡葬服务机构需附五项基本服务结算发票,火化证明等材料。
附件2
安龙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审批表
火化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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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基本情况 |
逝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岁)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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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逝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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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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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对象类型 |
减免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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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 |
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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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申请人地址(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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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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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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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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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注:此表与火化档案一同存档,火化档案已有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填表说明:凡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的对象,由逝者丧属(子女、配偶、父母)向县民政局提交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减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逝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3.殡葬服务机构需附五项基本服务结算发票及骨灰寄存、葬入公墓证明等材料。4.逝者为驻安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领取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部分烈士子女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领取三属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的需提供发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伤残退役军人需提供《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需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因公牺牲人员、国家级劳模、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县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需提供卫健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火化区内死亡时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需提交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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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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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姓名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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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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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时间 |
安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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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地点 |
安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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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单位)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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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申请人家庭(单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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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XXX自愿选择将XX(关系)逝者XXX骨灰在XXX公墓实施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经现场验收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规定标准,并承诺领取补助后不再将逝者骨灰取出择地安葬,如有违反,自愿退回奖励资金并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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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一次性补助标准 |
一次性奖励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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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服务单位意见 |
现场监督人、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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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验收复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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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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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与火化档案一同存档,火化档案已有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附:1.安葬前、中、后图片。2.申请人银行卡(一卡通)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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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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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申报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墓穴减免、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人员名册、 结算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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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 时 间: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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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属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逝者关系 |
居住地 |
电话 |
逝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火化 编号 |
殡葬基本服务减免对象 |
小计(元) |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对象 |
小计(元) |
节地生态葬安葬奖励对象 |
小计(元) |
合计(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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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服务减免项目 |
减免金额(元) |
墓穴 编号 |
减免金额(元) |
奖励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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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共计 具遗体,实际费用为 元 共为 户,补助(减免)费用为 元,共计 页本页为第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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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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