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328-2026-01-00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集群烤房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安龙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集群烤房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安龙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集群烤房
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集群烤房建后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提高建后管护水平,长久发挥烘烤功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龙县辖区内由烟草部门和政府组织实施,服务于烟叶生产的集群烤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护工作。今后新增由烟草部门和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的集群烤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群烤房管护办法包含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及目标,管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管护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集群烤房的管护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管护资金筹措遵循“政府补贴、烟农自筹、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内容及目标
第六条 管护主体
根据“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集群烤房所属村(居)委会和烟农专业合作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烟叶站(点)是管护工作的主体,负责集群烤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及维修资金申报工作。
第七条 管护内容
烤房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热、排湿等设施,以及值班室、贮烟室、编烟棚、烟夹、回潮机、配电室及备用发电机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保养。
第八条 管护目标
烤房群内清洁卫生,配套设备设施功能完好无损,无安全隐患;烤房的机电设备、备用发电机运行正常,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第三章 管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按照“政府补贴、烟农自筹和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集群烤房管护资金筹措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财政专项管护资金。县政府从上年烟叶税收入中提取5%左右的专项管护资金,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
(二)烟农自筹。对使用集群烤房烘烤烟叶的农户,可由烟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措一定的集群烤房管护经费,作为运行管护资金。
(三)有偿使用收益。烤房闲置时的经营和租赁收益中提取管护资金,用于集群烤房管护。
第十条 烟叶税收中提取的专项管护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入县农业农村局开设的管护资金专户储存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留存,滚存使用”原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清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不能突破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烟农或受益农户筹措的集群烤房管护资金和有偿使用收益资金提取的管护费,可由烟农或受益农户委托烟农专业合作组织统一收取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留存,滚存使用”原则,烟农专业合作组织负责资金清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不能突破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集群烤房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维护;
(二)集群烤房管护人员工资;
(三)集群烤房建设土地租金;
(四)管护机构工作经费和招聘人员工资;
(五)其他管护相关经费。
第十三条 运行管护资金申报
(一)集群烤房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损毁需维修和更换的,由集群烤房所属村(居)委会和烟农专业合作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烟叶站(点)专题申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县烟草局现场核实,形成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对维修费用巨大,专项管护资金无力承担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烟草局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维修。
(二)集群烤房管护人员工资、烤房建设土地租金,由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根据签订的协议,结合季度、年度检查情况汇总造册,向烟农专业合作组织申报兑现。
(三)烘烤设备及其零部件维修更换和备用发电机维修、维护保养,由烟叶站点申报,烟农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汇总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护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切实搞好集群烤房管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烟草局、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烟叶站(点)对集群烤房管护工作实行定期跟踪考核、指导,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十五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烟叶站点负责落实集群烤房管护人员和备用发电机电瓶保养维护人员,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对损坏或遗失的发电机电瓶,由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烟叶站点负责维修或购买。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烟草局、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部门监管人员要强化管护职责,履职尽责,认真抓好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烟草局要加强对集群烤房管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8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