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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94974
  • 信息分类:
  • 安府办发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6-16
  • 文  号:
  • 安府办发〔2026〕11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畜禽养殖 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6〕11 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畜禽养殖 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6〕1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 总 论

1.1、背景

为了有效促进安龙县畜禽养殖生产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产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和成立贵州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组的通知》(黔环通〔2019〕184号)要求,结合《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240号)等文件。安龙县农业农村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再次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深入实地调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规定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并在自然资源、林业、文广、交运、水务等部门的参与下,对安龙县人民政府2017年划定的《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完成调整。

1.2、调整依据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1号)。

(4)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产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3、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0)《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4、规范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4)《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5)《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第二章 调整原则和技术路线

2.1、调整原则

2.1.1、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2.1.2、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对象,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2.1.3、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原则相一致。

2.1.4、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依法制定、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修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2.2、技术路线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安龙县禁养区规划调整工作按照以下技术路线开展。

2.2.1、掌握禁养区划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2.2.2、摸清安龙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及排污情况(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污染物处理情况等)、区域主体功能定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分布及现状。

2.2.3、研究并构建禁养区规划调整方法,确定调整范围,界定禁养区调整相关等级边界、核定禁养区调整面积、拐点坐标等,形成最终调整方案,并绘制禁养区划分图。

2.2.4、征求意见

禁养区规划调整初步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调整工作方案(送审稿)。

2.2.5、报批公布

环保、农牧部门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调整工作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术语及定义

3.1、畜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畜禽品种,其他动物品种禁养限制由各区域根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猪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牦牛存栏200头及以上,绵羊、山羊年出栏200只及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羽及以上,蛋鸡存栏2000羽及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羽及以上,蛋鸭存栏2000羽及以上,鹅年出栏5000羽及以上,鸽年出栏10000羽及以上,鹌鹑存栏40000羽及以上和其他特种畜禽规模标准。

3.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3.4、适用对象

本次划定的禁养区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详见第三章术语及定义第3.2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禁养区范围内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文物保护单位、生态红线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应严格执行各类区域已有保护要求,保护要求要从严执行。

第四章 安龙县现状概况

4.1、地理位置及基本情况

安龙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边陲地带,处于云贵高原向广西丘陵过渡的斜坡上,属黔桂之间亚热带岩溶化山区。地跨东经104°59′~105°40′,北纬24°55′~25°23′。东面与册亨县交界,东北面与贞丰县接壤,北面和西北面与兴仁县毗邻,西面与兴义市连接,南面与广西隆林县隔南盘江相望。全县由东至西67千米,由南至北52.65千米,国土总面积2237.6平方公里。全县行政区划下辖15个镇(街道):栖凤街道、招堤街道、春潭街道、钱相街道、五福街道、普坪镇、笃山镇、海子镇、洒雨镇、龙山镇、万峰湖镇、德卧镇、龙广镇、新桥镇、木咱镇。年末全县常住人口为36.5万人,全县户籍人口为49.2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98万人,占总人口的56.78%;非农业人口21.30万人,占总人口的43.22%。

4.2、地质地貌

安龙县位于云贵高原向广西丘陵的过渡地带,地势北高南低,中部平缓,呈阶梯状迭次下降,变化十分明显,北部龙山的主峰公龙山海拔高程 1966.4m,南部南盘江河谷海拔 407m 为最低点,相对高差为1559.4m,中部以喀斯特岩溶丘陵地貌为主。

4.3、气候条件

气候资源得天独厚。由于县境内属于典型的低纬度高海拔山区,山谷纵横,高差悬殊,垂直气候差异大,形成县内独特的季风性、多样性的立体气候。年均气温 15.5 摄氏度,雨量充沛,雨热同季,无霜期长 275 天,终年温暖湿润。南盘江的河谷地带终年无霜雪,有贵州“天然温室”之称,适宜于多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森木的生长。生物种类繁多,全县树种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 40%,野生动植物资源很丰富,是贵州的中草药药源宝库之一。安龙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热量和水分资源比较丰富,而且水热同季,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分明,春温高于秋温,春夏较长,秋冬较短,无霜期长,多云寡照,湿度较大,雨量充沛。据县气象站资料,历年平均日照数为1504.7小时。多年平均温度15.4℃。全年无霜期为288天,≥10℃的积温为4556.9℃。

4.4、生物资源

根据林业调查数据,2010 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 43.81%,近年来,由于重视生态建设,森林面积增加速度较快,每年以一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

4.5、旅游资源

全县境内旅游资源丰富,有招堤、十八先生墓,铜鼓山、观音洞等五个省级文物保护点,有招堤等风景区,仙鹤坪国家森林公园,龙头山自然保护区等旅游景点。

4.6、畜牧业生产

2025年,全县生猪存栏 24.8387万头、牛存栏5.7928万头,羊存栏2.0587万头、家禽存栏133.2723万羽。2025年末,全县生猪出栏33.7040万头、牛出栏2.8485万头、羊出栏1.5652万只、家禽出栏156.6868万羽。 四肉类总产量39644.54吨,其中:猪肉31952.57吨、牛肉4256.32吨、羊肉278.48吨、禽肉2966.50吨,禽蛋产量4096.03吨。全县共备案规模养殖场232个,其中生猪124个,牛10个,羊47个,鸡20个,鸭1个,蜜蜂30个。

第五章 调整范围

5.1、调整范围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

5.2、未调整范围

主要河流。“一江十八河”河道两侧划为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即:南盘江、八坎河、筏子河、卡子河、鲁沟河、纳利河、免底河、马路河、石冲河、北乡河、打凼河、陂塘河、纳马河、乐溪河、坡脚河、巴猫河、安比河、撒米河、五格河)。

第六章 调整结果

6.1、调整范围情况

对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林业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原划定为禁养区的131905.2公顷土地面积修订为34615.744公顷(详见附图)。

6.1.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

原城镇建成区禁养区39857.0公顷,修订为14958.85公顷。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的规定。调整县城建成区、各镇(街道办)建成区,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住宅商业区、农村新型社区等人口集中区为禁养区。

6.1.2、饮用水源保护区

原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主要河流水库禁养区16477.22公顷,修订为饮用水源保护区6766.334公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金碑水厂、海农水厂、观音岩水厂;城市规划区外的平桥水库、美女山水库、月亮田水库、阿当水库、干海子水库、官山水库、科花水库、天盖水库、团结水库、龙洞水库;城镇规划区外的以及千人集中饮水区23个(详见附图)。

6.1.3、自然保护区

原林业生态自然保护区禁养区60720.8公顷,修订为12075.79公顷。根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外仙鹤坪国家森林公园调整为养殖禁养区。

6.1.4、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

原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禁养区14850.2公顷,修订为814.77公顷;将城市规划区外笃山攀岩公园核心区和缓冲区整为养殖禁养区(安龙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及招堤省级风景名胜区,安龙招堤国家湿地公园包括招堤在内的荷花池,十里河塘至绿海子在城镇建成区内不重复划定)。

6.2、其他情况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第七章 实施保障措施

7.1、法律保障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经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执行。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畜禽养殖单位。禁养区内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规定规模的现有畜禽养殖单位限期完成搬迁或关闭。

7.2、工作机制保障

成立安龙县畜禽禁养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司法、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建、水务、林业、交通运输、文体广、教育、市监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环保、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在落实畜禽养殖规模以上监管的前提下,同时各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规模以下养殖户的监管,确保生态环境。

7.3、设施建设保障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环境保护、农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服务指导,采取切实措施,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治理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7.4、宣传、教育保障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营造全社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理念深入人心,耐心细致地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对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保障县域生态环境和畜牧产业发展。

第八章  附图

8.1、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图

详见附图《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图》

第九章  其他

9.1、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240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安龙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养殖范围相关事宜的批复》(安府函〔2019〕155号)同时废止。

9.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本方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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