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安龙县2025年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和核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龙县2025年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
和核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扎实开展2025年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和核查工作的通知》(州民函〔2025〕3号)精神,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县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全州民政会议精神,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扎实开展2025年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和核查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和待遇核算
1.全面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统筹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其他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工作。原则上对所有低收入人口新申请对象要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结合平时动态管理和走访探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残疾等级、身体状况等变化情况,对没有变化的不开展入户核查,对变化较大的合理调整保障政策和待遇。全面推广应用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实现线上申请、入户核查、审核确认等全流程线上办理。
2.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低收入人口监测信息系统批量开展继保低保对象家庭信息的更新和保障待遇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开展告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
3.严格审核确认程序。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未成年人对象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县、镇(街道)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建立抽查台账。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单独登记备案并进行全覆盖核查。
4.明确时间步骤,确保按时完成核查。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4月2日至4月15日)。各镇(街道)出台核查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细化工作步骤,明确工作责任,召开2025年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和核查工作安排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2025年4月16日前,各镇(街道)将2025年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和核查方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第二阶段:入户核查阶段(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各镇(街道)要组织好人员力量,由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牵头、村居干部协助开展入户核查工作。以村(居)所辖农户为对象,采用省级开发多彩宝手机APP,精准开展核查工作,特别是人口信息要做到100%准确,坚决杜绝核查时人员已经死亡,核查后还继续纳入低保的情况。第三阶段:审核确认和录入校准阶段(2025年5月15日至5月25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对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抽查,镇(街道)抽查比例不少于50%的村(社区),每村(社区)不少于10户。抽查合格后召开审核会议,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县民政局对镇(街道)审核公示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0%的镇(街道),每个镇(街道)不少于10户。抽查合格后召开审批会议并委托镇(街道)对审批结果进行长期公示。对权限下放的镇(街道)审核审批结果按照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镇(街道)全面完成审核确认对象系统数据录入和校准工作。第四阶段:按核查后新确定的保障待遇兑现低保资金(2025年5月30日前)县民政局按核查后的对象和补差标准发放低保资金。
(二)全面实施低保扩围增效
1.坚持以家庭收入和财产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2.认真落实“单人保”政策,适度拓宽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面。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中的重残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依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3.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
4.依规落实特殊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坚持“依规抵扣”“应扣尽扣”,依规落实因学因病因残特殊刚性支出扣减、必要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客观公正确定核查家庭收入,坚决防止“应扣未扣”“虚假抵扣”的错误做法。
5.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分类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就高发放不累加。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80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分类施保执行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
1.继续落实新申请低保对象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行之有效的“三同步”机制: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镇(街道)审核、同步开展县级(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确认,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对整户新增低保家庭且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监测帮扶,防止“体外循环”。
2.加强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共享。全面落实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实现数据共享常态化。民政部门每月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医保、应急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3.全面采集低收入人口享受的各项救助帮扶政策,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帮扶链”闭环管理机制。推进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多场景运用,提升上传系统数据准确性,对所有低收入人口区分有无劳动能力进行系统标识。依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别、困难情形和劳动力状况,分层分类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常态化救助帮扶和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
(四)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
全面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全面提升急难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可及性。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急难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健全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提高到3000元,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依规做好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加强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的协调联动,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范因灾返贫致贫。
(五)同步做好特困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一是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三是继续做好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救济标准不低于我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四是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五是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六)持续深入开展集中整治
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排查整改,在重点抓好“应保未保、应救未救”问题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问题整治基础上,靶向整治违反财政“一卡通”代持代管规定、近亲属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死亡保”“重复保”等社会救助领域“蝇贪蚁腐”和顽瘴痼疾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边查边改、边查边治,确保全面排查、全面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具体责任,拟定本级核查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步骤,保障入户核查所需的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迁出地要配合迁入地做好搬迁困难群众的核查工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的主体责任。县民政部门履行好业务指导责任。农业农村、人社、教育、医保、住建、应急、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相关责任,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享受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信息收集。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镇办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工作保障。严格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科学整合县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
(三)强化督导监管。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解决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县民政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的督导工作组,在核查期间到各镇(街道)开展督促指导,并按要求重点对工作基础差、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重点区域和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对象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好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道)的监管职责,对权限下放镇(街道)的审核审批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坚决杜绝“一放了之、一放到底”,严防出现监管真空。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经办人员和入户核查人员责任,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准确,保障对象精准。对在入户核查过程中干部作风漂浮、敷衍了事导致数据信息不准,特别是核查时人员已经死亡和财产状况超过规定条件,核查后仍然纳入低保保障的,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主动开展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挖掘宣传低收入人口核查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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