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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各级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度各级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21〕3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省各级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时限

(一)部门决算批复时限

1.部门决算批复时限。《预算法》规定“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部门所属单位决算批复时限。《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二)部门决算公开时限

1.部门决算公开时限。《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部门在接到财政决算批复后20日内应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

2.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时限。《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二、工作要求

(一)部门决算批复对象

各级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对象为各级一级预算部门(包含叠加汇总、行政、事业、乡镇汇总录入部门),一级预算部门依据财政批复文件向所属单位批复部门决算。2023年部门决算,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下属单位不独立核算,只有一个本级的部门,不需要再批复到本级,由一级汇总部门统一进行部门决算公开。

(二)部门决算批复内容

部门决算批复内容主要是部门预算分各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财政性资金年度收支余执行结果,包括部门决算批复文档和批复表。决算批复文档: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支余情况,以及分项目的总收支情况;决算批复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收入决算批复表、支出决算批复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批复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批复表。

(三)部门决算公开主体

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除涉密单位外,所有纳入决算管理并批复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公开部门决算。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是负责编制本部门决算的预算部门;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部门所属单位决算信息也应公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的主体是负责编制单位决算的预算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决算按照中央部门决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地方的部门公开决算。

(四)部门决算公开内容

部门决算公开内容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信息。除按规定公开部门决算相关报表外,还要对本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使用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具体内容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三、其他事项

(一)及时办理批复

2023年部门决算全面通过一体化系统编报和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压实批复责任,完善当地运维服务对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进行服务指导,及时导出决算批复文档和附表进行修改排版后下发所属辖区部门(单位)。“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 文 档 和 报 表 ”导 出 路 径 :“ 部门决算系统”—部门决算批复—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模块内导出。

(二)严格数据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在批复2023年度部门决算时应严格审核、把关,确保2023年度部门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 编制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可在批复决算时提出相应的审 查意见,督促单位以决算批复为依据规范调整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

(三)提高公开质量

财政部每年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排名。各级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结合历年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核对检查,及时向所属辖区部门(单位)印发部门决算公开工作通知,加强对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部门决算公开工作进行统计,确保决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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