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州有关驻县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3〕14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全县行政许可事项认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调整形成《安龙县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较2022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新增5项、减少3项、变更事项名称1项、变更实施机关2项、变更主管部门1项。
(一)新增5项。一是县发展改革局1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二是县水务局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三是县农业农村局3项,分别为“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二)减少3项。一是县交通运输局1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安龙县支行2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三)变更事项名称1项。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项名称变更名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四)变更实施机关2项。一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的实施机关变更为“县政府(由市政工程部门承办);县市政工程部门”;二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的实施机关变更为“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县农业农村局”。
(五)变更主管部门1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主管部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变更为“县自然资源局”。
二、有关要求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 省、州级要求,确定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办理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同步对应调整办事大厅有关事项内容,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同时,要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确保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认真对照梳理,确保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权责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加强公平公正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安龙县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 域,要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5日公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龙县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x
附件2 安龙县实施的贵州省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x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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