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河湖联办字〔2025〕1号
关于印发《安龙县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县级责任单位:
《安龙县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龙县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龙县水务局(代章)
2025年3月18日
安龙县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州、县有关河湖长制工作的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持续推进河湖系统治理保护,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有关要求,撤销安龙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安龙县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职责和工作机制
(一)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是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河湖长 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检查考核等,督促落实上级河 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监督指导下级完成任务;当好河湖长参谋助手。县级河湖长制责 任单位承担对应河流的河湖长制日常工作,协助对应河湖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完成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 项。
(二)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推动落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请示报告,提请县级河湖长坚持“生态日”集中巡河与日常巡河相结合,强化河湖长履职,推动解决河湖相关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总召集人:李 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吴祥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骆 林 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单位:何显艳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赵 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发明 县委编办副主任
陈昌泽 县法院副院长
段享丽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忠才 县林业局局长
余 松 县发改局副局长
邹启川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正科级督学) 刘媛嫒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 涛 县工科局副局长
丁德卫 县能源局副局长
罗远扬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张应仙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 俊 县司法局副局长
唐永胜 县民政局局长
吴华蓉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刘启平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子波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 剑 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副局长
张绍海 县水务局副局长
贺丹丹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晓洁 县气象局副局长
郭贵文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吴应洪 县市监局副局长
韦永卫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邹昌波 县应急局副局长
王定向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昌英 县医保局副局长
岑如洲 县民宗局副局长
韦 睿 县卫健局副局长
张致刚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骆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张绍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同时兼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后,由相应岗位人员接任,不再另行发文调整。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均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时,按程序送审后由县水务局代章。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县、镇(街道)“河湖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 引导。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 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三)县法院负责指导我县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破坏江河湖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四)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破坏河库环境的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及其他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库联合执法检查和河湖长制考核等工作。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河湖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配合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六)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对河流及水库 等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 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 考核。
(七)县工科局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能监察等相关工作。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 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 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做好水环境污染事故和水环境信访事 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水务部门加大打击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 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九)县司法局负责审查河湖保护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 定和修改。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 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县级河湖长制工作经费保障,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治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一)县人社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员调整、指导开展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 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负责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 和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 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地下水水质、水位等监测、预报、预警等
工作。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 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三)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督指导,依法开展涉水污染调查执法和企业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州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监测。负责组织、指导镇(街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四)县住建局负责城市河道违规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水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水事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涵、下水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等综合环境整治,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县、镇(街道)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配合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水 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负责内河船舶油类、内河船舶垃圾 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管工作。同时,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过 程中,加强河流特别是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及恢复等工作,加强 存量码头水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办理,新建项目严格执行水行政审 批许可。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 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六)县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跨界河流断面水量监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千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监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湖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调查水事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库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农村(居、社区)农业面源 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农药化肥的减量化,组织实施农业高标准农 田建设、节水灌溉项目,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和指 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依规查处非法 捕捞的行为。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 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八)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湖库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监督沿河餐饮点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督促其污水规范处理。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 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 长制考核。
(二十)县能源局负责指导沿河湖煤矿企业加大煤矸石综 合利用。负责协助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 制督导检查和河湖长制考核。
(二十一)县林业局负责推进营造林建设和湿地保护及修复 工作,指导江河沿岸绿化、湿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对应的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 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二十二)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州级河湖长工作开展及河湖长制工作宣传。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二十三)县委编办、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气象局等县级河湖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河湖长制常规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辖区范围内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长效、稳定、多元化的河流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将河流管理、保护、治理资金和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河湖长制工作的资金需求;通过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邀 请有关部门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推动有关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河湖长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召集单位提出会议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及时处理河湖长制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深入开展。
(三)各镇(街道)参照县级模式,建立本地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河湖长制工作属地管理职责,压实各级河湖长制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有效推进全县河湖长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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