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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4)〔2024〕1号

贵州浩祥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7D9P1W7C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工业园区核心板块百能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陈虹旭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从事再生塑料颗粒和编织袋生产,无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4年5月14日和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位于安龙县栖凤街道工业园区核心板块百能集团内生产再生塑料颗粒项目进行检查和调查。经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从事再生塑料颗粒和编织袋生产,无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8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XJC[2024]第374B号)

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陈用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1份;贵州浩祥塑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塑料颗粒和编织袋各月份销售明细台账6份;环评章节节选第九章“排污许可申请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环评批复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4)〔2024〕6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2024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4)〔2024〕4号),拟处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390000.00)元,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金额计算,本案件涉及(二)排污许可类第1项,裁量因素分别是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地点、违法持续时间。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幅度5%;

违法行为:未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裁量幅度为20%;

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

违法持续时间:1周年以上的,裁量幅度为40%。

本案未涉及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5%+20%+0%+40%)×60%〕×1000000=390000元

2024年7月25日和8月1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和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你公司经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从事再生塑料颗粒和编织袋生产,无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进行审核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是法定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39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安龙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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