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84408557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郑鲁万工业园区内(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龙县海子镇堡堡村(项目地址)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
你公司在贵州省安龙县海子镇堡堡村建设的火电厂循环流化床脱硫灰、渣(不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4年6月11日和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在贵州省安龙县海子镇堡堡村建设的火电厂循环流化床脱硫灰、渣(不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检查和调查。经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2024年6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4年6月12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3、2024年6月13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建设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承建方《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8、环评报告书文本章节节选2份。其中,证据1、2、3、8证明你公司在安龙县海子镇建设的火电厂循环流化床脱硫灰、渣(不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证据4、5、6、7证明你公司为违法主体。
你公司在贵州省安龙县海子镇堡堡村建设的火电厂循环流化床脱硫灰、渣(不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4)〔2024〕7号),责令你公司: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于2024年7月28日前按照已批复的《关于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火电厂循环流化床脱硫灰、渣(不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州环审〔2023〕1号)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履行责令改正义务开展后督察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停止灰、渣填埋,现场提供了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火电厂循环流化床脱硫灰、渣(不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公示截图材料,你公司已履行责令改正义务。2024年9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4)〔2024〕5号),拟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00)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金额计算之规定,本案件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裁量因素分别是违法行为、排放污染物类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超过责令改正时间。你公司建设的该项目属于固体废物处置,未涉及污染物排放,且已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本案最终涉及的裁量因素有违法行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涉及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幅度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幅度20%。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5%+20%)×60%±0%〕×1000000=150000元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金额计算“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
2024年9月11日,经我局安龙分局行政案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环案审议〔2024〕5号)研究;对你公司在贵州省安龙县海子镇堡堡村建设的火电厂循环流化床脱硫灰、渣(不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安龙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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