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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4)〔2024〕3号

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328MA6DT21U5T

法定代表人:张心燕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海子镇马赤黑村陆家寨组平安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10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矿山名称为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于 2017325日取得安龙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安环建201752号),生产规模为年产砂石50万吨,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项目于20184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行验收,2020612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522328MA6DT21U5T001W有效期:2020612日至2025611 日;2、该采石厂共有1号、2号两个采区,生产工艺:开采平台钻孔装药爆破装运破碎筛分成品其中1号采区建有1条生产线在生产,2号采区建设有1条生产线,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两条生产线分别建设1个半封闭式大棚,大棚内建有喷洒水等降尘设备,1号和2号采区建有围挡;3、检查1号生产线外发现露天堆放砂石,约5000吨未进行覆盖,堆放砂石占地面积约一亩,并且堆放的砂石高度超过围挡。

以上事实,有2024101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3张照片,提取江美坚、张心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有照》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41016日江美坚和舒朝俊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舒朝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以下简称: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2024101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黔西南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4)〔202410号;2024121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420246拟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安龙县陆家寨采石厂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大气染防治类26项,裁量因素分别是违法行为、占地面积。

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是未采取密闭设施,裁量幅度30%

占地面积的裁量因子是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幅度40%

本案未涉及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30%+40%×60%±0×10=4.2(万元)

根据以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以及20241121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州环审议20248)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韦勤 钟先丽      电话:0859-5217298  

址:安龙县鸿福南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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