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鸿金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22日和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使用“OBD模拟器”(型号:OBDⅡ)对贵EX0215等11辆车进行检测,通过检验的11辆车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尾气检测费用共计19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5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打印件11份等,证明两名执法人员对“鸿金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鸿金钰公司”环保检测线存在环境违法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刘吉辉、刘江、周明朗和杨晓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鸿金钰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3.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用的情况说明,证明“鸿金钰公司”相关检测收费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4>〔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减轻行政处罚,上报了《关于请求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整改报告》。2024年12月31日,我局召开全州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事宜专题会议;2025年1月14日,经我局行政案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你单位主动提交OBD作弊器、主动召回车辆重新检(测)合格,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第八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涉案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进行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为30%。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伍拾元(1950.00),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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