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生态环境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4)〔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安龙县至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王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ALWY511Y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钱相街道办事处坡云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车辆汽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利用OBD模拟器干扰车辆OBD数据,对贵EMS676等72辆车进行检测,通过检验的72辆车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23067LMNOP8345TU,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尾气检测费用共计115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未插入OBD诊断仪干扰器,诊断仪显示画面》共5页、《插入OBD诊断仪干扰器,诊断仪显示画面》共6页、《购买OBD设备模拟设备记录》截图1张、《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使用OBD作弊设备出具7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台账》共3页、《移交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龙县至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诊断仪干扰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安龙县至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接入黔西南州机动车尾气检测监控平台实现联网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何王刚、代德富和杨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龙县至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主体。

3.《关于贵EB4151等72辆机动车共收取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用的情况说明》,证明安龙县至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检测收费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4>〔202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听证。于2024 年12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关于安龙县至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减轻罚款的申请》,理由如下:

一是经自查,已于2024年10月9日起停止使用“OBD模拟器”,主动贴上封条永久封存;二是主动上交“OBD模拟器”、台账等,并主动供述公司的违法行为;三是在执法人员还未掌握具体违法内容时,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并召回相关车辆现场模拟演示“OBD模拟器”的使用步骤,并将公司发现报告单中出现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数值相同的情况主动告知执法人员。四是立即通知涉及的贵EGA570、贵E5117学和贵E27688等72辆车全部召回重新进行复检,已有7辆车经复检合格,其余65辆车因过户、工程施工完成、车主联系不上和车在外省等原因无法召回复检;五是组织全员加强学习相关检测标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检验检测活动,杜绝生态环境污染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2024年12月31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召开全州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事宜专题会议;2025年1月14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召开行政案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你公司主动提交OBD作弊器、主动召回车辆重新检(测)合格,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第八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涉案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进行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为30%。

违法情节裁量幅度分别为:1.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幅度取值50%;2.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10 辆及以上的,裁量幅度取值5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50%)×60%—30%]×500000=15万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伍百伍拾元(¥11550)整,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安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9-5217298

联系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涨福南街3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关闭

备案:黔ICP备17012202号-1 网站标识码:5223280001 贵公网安备 5223280200010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2120190084

主办: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9-5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