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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4)〔2025〕3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安龙县万人洞金矿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海子乡堡堡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7月19日和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7号矿下游(山神庙)处修建了一个淋溶水收集池,部分淋溶水形成径流顺着自然山沟流入外环境(即林家塘子),水色呈黄褐色。《检测报告》显示镉、pH、化学需氧量、铜、锌、锰、铁等检测结果评价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检测报告》(HKJC-2024-0956)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4份,《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7张,《授权委托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4>〔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2025年8月27日,你单位提出《关于减免或减轻对万人洞金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申请》。2025年9月2日,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不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玖万元(¥39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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