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龙**精神病医院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罗*(法定代表人)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安卫医罚[2025]7号 |
| 违法事实 | 该医院对传染病初筛阳性患者未及时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报告,未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一是对住院患者进行传染病筛查时,发现患者杨某某等3名患者梅毒初筛阳性,未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的规定,24小时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属地卫生社区服务中心;二是发现杨某某等3名住院患者梅毒初筛阳性后未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 |
| 处罚依据 | 违反《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七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内容 | 通报批评、警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14 |
| 处罚机关 | 安龙县卫生健康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备案:黔ICP备17012202号-1
网站标识码:5223280001
贵公网安备 5223280200010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21201900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