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龙县*医院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院长)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安卫医罚[2025]11号 |
| 违法事实 | 该医院2025年7月1日发生住院患者死亡,产生医疗纠纷,共5项违法事实。1.患者谯某某住院病历显示2025年6月30日16:07:59和2025年7月1日11:59:27的心电图诊断报告签字分别为李某、龙某某,查阅李某、龙某某《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等,未核准心血管内科的二级诊疗科目,医师李某、龙某某也未专门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2.查阅谯某某2025年7月1日处方,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审批、调配、核对、发药项目,仅设置配药人,审核流程不规范,药房工作人员利用中联系统审核临床科室开具的处方,未打印纸质处方签字或签章确认,且中联系统不具备电子签名。3.查阅谯某某2025年7月1日12:04:45心肌酶检验报告单,显示检验者为机打名字王某,审核者为机打名字何某,王某、何某未手写签字确认。4.查阅谯某某的病历,长期医嘱单显示2025年7月1日10:55下达病危,病历中未发现《病危通知书》,通过询问,患者家属拒绝签字,但医师未将《病危通知书》在病历中保存。5.未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查阅谯某某2025年7月1日抢救记录,显示主持抢救人员为游某某副主任医师、黄某某副主任医师、邓某某主治医师,医师签名处为手写李某,无主持抢救人员审核签字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和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15 |
| 处罚机关 | 安龙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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