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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龙五福**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院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安卫医罚[2025]15号
违法事实 该医院患者湛某某2025年7月24日09:34:37的心电图诊断报告医生签字为候某某,查阅候某某《医师执业证书》显示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为内科、中医科等,未核准心血管内科的二级治疗科目,医生候某某也未专门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同时,患者湛某某2025年7月24日签署的手术协议书中无替代医疗方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6
处罚机关 安龙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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