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龙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龙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安卫医罚[2025]10号 |
| 违法事实 | 李*龙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安龙县龙广镇农贸市场火车桥洞口惠民口腔内,于2025年3月至8月为患者刘某某开展磨牙、安装烤瓷牙等口腔诊疗活动,收取定金800元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李*龙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800.00)、没收诊疗器械黑色磨牙机一台、罚款贰万元(¥2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9 |
| 处罚机关 | 安龙县卫生健康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备案:黔ICP备17012202号-1
网站标识码:5223280001
贵公网安备 5223280200010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21201900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