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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龙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安卫医罚[2025]10号
违法事实 李*龙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安龙县龙广镇农贸市场火车桥洞口惠民口腔内,于2025年3月至8月为患者刘某某开展磨牙、安装烤瓷牙等口腔诊疗活动,收取定金800元的行为。
处罚依据 李*龙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800.00)、没收诊疗器械黑色磨牙机一台、罚款贰万元(¥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9
处罚机关 安龙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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