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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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按类别填写,不用填写企业名称)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方式 |
预计时间及频次 |
备注(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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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县域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历次检查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黔水办〔2024〕1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10%;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4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
遥感监管、现场检查和书面报告等 |
在建项目,年度检查1次。 |
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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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务局 |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参建企业 |
检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毗邻建筑物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0条。 |
现场检查 |
在建项目,高峰期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非高峰期每年不少于2次。 |
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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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务局 |
已建、在建小水电企业安全运行、生态泄放、水旱灾害防御检查 |
辖区内水电企业,水库、坝后式水电企业 |
安全运行生态泄放、检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设施设备。 |
《监督综函〔2024〕6号》;《黔西南州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通知;水水利厅、省环境厅《黔水农[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明确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要求发现薄弱环节后明确责任、限时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
现场检查 |
每年汛前至少1次,每年汛期(5月至9月)至少2次。 |
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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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务局 |
取用水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管理对象、公共管网内年用水1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 |
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节约用水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年度抽查取水企业20次。 |
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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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务局 |
供水、污水厂运行检查 |
供水、污水厂 |
供水、污水厂运行情况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
现场检查 |
年度检查1-2次 |
全覆盖 |
填表说明:请对照本部门权责清单,整合行政检查事项后,预估检查时间,便于后续按时间联合多部门集中开展涉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