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财政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安龙县财政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1-29 16:11 字体:[小中大]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办的直接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省委十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2020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立足财政职能,落实工作职责,持续创新工作形式,切实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2020年度我局共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82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其中:

1.第二十条第一项公开情况

本年新制作规章3条,本年、新公开数量3条,对外公开总数量3条;本年新制作规范性文件8条,本年年新公开数量8条,对外公开总数量8条。

2.第二十条第五项公开情况

上一年行政许可数量16条,本年新增3条,处理决定数量19条;上一年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数量5条,本年减少2条,处理决定数量3条。

3.第二十条第六项公开情况

上一年行政处罚数量12条,本年减少2条,处理决定数量10条;上一年行政强制数量3条,本年减少1条,处理决定数量2条。

4.第二十条第八项公开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数量24条,采购总金额686万。

5.第二十条第九项公开情况

上一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量9条,本年新增4条。

  1. “依申请公开”情况,没有收到相关申请,无法提供,没有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规范和完善制度建设。按照规定编制《安龙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我局多次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明确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局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要求全局各科室、各个工作人员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本科室的一项基本工作抓紧、抓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升到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高度上认识,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四)加快建设公开渠道,依托县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网对信息进行公开,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定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建立健全预先审查和预先公开制度,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须审核内容;对不能公开的事项说明理由,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时限等。

(五)为切实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我局着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同步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逐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3

3

3

规范性文件

8

8

8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6

3

19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5

-2

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

-2

10

行政强制

3

-1

2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9

4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24

686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2.重复申请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六)其他处理







0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认识上存在偏差。仍有相当一部分干部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没有认识到向公众提供信息是一种义务,而是把它当作部门所有的资料。当然,也有一部分干部对信息公开心存疑虑,担心信息公开后不利于政府管理和影响社会稳定,对信息公开不积极、不主动。

2.制度供给上存在缺陷。总的看,相关配套制度跟不上。没有进行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已经制定的配套也是照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进行细化的不多,还停留在比较原则、抽象的规定上。再次,其他相应制度跟不上。如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还没有跟上、不够完善,还不能适应信息公开的需要,部门联动性不强,信息采集未形成顺畅的通道。

3.公开范围上存在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公开范围依然比较狭窄。保密范围过于宽泛。什么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特别是国家秘密,其界定还是比较宽泛,定密比较随意,将大量不应保密的信息列为保密事宜。

4.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救济渠道上存在障碍。一方面,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还比较困难,存在一种“玻璃门”现象,看得见、进不去,真正获取信息并不是很容易。向公众提供信息不够及时、全面、充分。另一方面,公众索取政府信息得不到满足时,救济渠道不够便捷、高效,救济成本较高,当事人就可能会对通过诉讼去获取救济望而却步。

六、整改措施

为更好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在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职能科室分工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保证工作有部署,实施有措施,落实效果好。

2.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3.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严格按《条例》规定内容、时间、方式及时公开各类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同时,按统计优质服务工作要求,根据群众反映问题和实际需要,尤其是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将及时主动最大限度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4.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作为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检查,按照责任制度等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

七、工作建议

1、提高政府领导干部“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政府官员要树立“阳光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理念。

2、完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基本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3、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4、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提供便宜服务。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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