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政务信息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安龙县政务信息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5-31 10:55 字体:[]



为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要求,结合安龙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和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条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各起草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条加强重大决策执行全过程公开。对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政府常务会议、政府文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任务,相关责任单位要将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加强督查和绩效管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政府决定事项进展的督查情况和督查台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的落实结果。

第八条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第九条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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